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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为是猫,结果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0 13:11)    点击:490

拉萨律师分析案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阿某在放牧期间,用捡到的一个自制捕猎器设在树林中套狼。几天后,阿某发现自制捕猎器上套着一只类似猫类的野生动物,并用木棒将其打死后,将该野生动物的皮剥下来晒干,送给朋友尼某。经专业鉴定机构对该野生动物皮进行技术鉴定,该疑似野生动物毛皮制品物种为猞猁,猞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猞猁毛皮制品价值为60000元。

  【法院判决】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阿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的野生动物猞猁毛皮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交相关部门处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此温馨提示广大人民群众: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具有较高的生态、经济和科研价值。保护、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拒绝野味、停止贩卖,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

  【动物保护小知识】

  猞猁,隶属于食肉目猫科,体型似猫而远大于猫,体长为80-130cm,尾长11-25cm,体重18-32kg。体粗壮,尾极短。四肢粗长而矫健。耳尖生有黑色耸立簇毛。两颊具下垂的长毛。上体呈红棕色,多棕褐色斑点,腹面白色。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猞猁也是一种离群独居的野生动物。以兔类和鼠类等啮齿动物、鸟类、大中型有蹄类动物等为食。在捕捉猎物时,常借助于草丛、灌丛、石头、大树等做掩体,埋伏在猎物经常路过的地方,伏击捕捉猎物。巢穴多筑在岩缝石洞或树洞内。发情期为2-4月,寿命为15-16年。分布于新疆山地森林和灌木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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