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赔偿责任大不相同!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7 11:40) 点击:434 |
近日,巨野法院民二庭王法官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书送达后原告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原告高某某诉称受被告徐某某雇佣在某花园小区楼道翻新刮腻子,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徐某某为原告支付医疗费2万元,后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一份,约定高某某的医药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由徐某某全部承担,后因赔偿数额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4201.45元。 法院查明 根据原告高某某申请出庭的三位证人证言证实,包括原告在内的六七名工人通过案外人郭某某承揽被告徐某某的某花园小区楼道翻新(墙面刮腻子、喷漆)施工,按每平方7.5元计算工钱,双方形成承揽关系。事故发生后,被告徐某某与案外人郭某某签订调解协议。原告高某某未在该协议上签字,但其不否认协议内容,且将该协议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故应认定该协议书系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内的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书应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及裁判结果 原告高某某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自身受到伤害,被告徐某某作为定作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事故发生后,徐某某与案外人郭某某签订调解协议。该协议三方自愿达成,自成立时生效,因此法院判决由被告徐某某赔偿40825.5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到个人用工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以及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之差别。如果是个人用工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定作人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自己受损害的,定作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的原告系承揽人,被告系定作人,没有证据证明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故本案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不负有法定赔偿义务,但基于双方之后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该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据此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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