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军律师案例: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1民终271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10-11 13:10) 点击:77 |
张德军案例: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民终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拉萨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仙足岛措吉林广场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1MA6TBEWE0P。 法定代表人:益西卓玛,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攀东路4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77397540N。 法定代表人:陈XX,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措姆,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军,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拉萨四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藏0102民初2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拉萨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拉萨四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 402.66元,减半收取11 201.33元,由上诉人拉萨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小 红 审 判 员 尼玛央宗 审 判 员 赵 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拉姆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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