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军律师案例:罗某与罗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10-11 13:31) 点击:840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2民初1252号 原告:罗某,女,201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理人:姚某(系原告之母),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升,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拉姆,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某,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龙,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军,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与被告罗某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2020年11月11日,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罗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计368.75元,由罗某负担。 审判员 德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巴桑 书记员 扎巴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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