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军律师案例:周XX与西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10-11 13:35) 点击:807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850号 原告:周XX,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出生,务工,住址: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玉明,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5号西藏易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3213235563。 法定代表人:齐XX,系该公司执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凤龙,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军,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西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 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西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系其拥有的合法权利,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对被告西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489.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44.54元,由原告周XX承担。 审 判 员 次旦卓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次旦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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