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军律师案例: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藏0102民初1566号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3-10-11 16:18) 点击:922 |
原告:城东XX超市,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团结路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191MA6TXXXX。 经营者:谢XX,男,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纳金城祥苑合XX超市,公民身份 号码43052119881111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军,西藏明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布XX,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542125198904XXXXX,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城东XX超市与被告普布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城东XX超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普布X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城东XX超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超市土地租赁押金人民币5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为人民币6750元(从2019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LHR3.6%计算至2023年3月3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0日,被告告知原告经营者谢XX在拉萨市乐居苑小区无超市,被告公司准备修超市。原告经营者向被告表示愿意租赁该土地,被告告知原告经营者称其公司领导要求原告交60000元押金来租用小区大门口地块待建超市。原告经营者用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押金28000元、微信方式向被告支付押金32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元。2019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该《收据》载明了客户名称、日期、金额、备注收款方式等信息,被告签字予以确认。2019年6月被告告知其原告经营者,因为土地批不下来,不让建超市。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押金,被告仅仅退还人民币10000元,尚有押金人民币50000元未退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被告已各种理由予以推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普布XX缺席,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3月20日,普布XX称自己所工作的公司要在拉萨市乐居苑小区无超市修超市,原告经营者向被告表示愿意租赁该土地,被告要求原告交纳60000元押金来租用小区大门口地块待建超市。原告经营者谢XX用现金方式向普布XX支付押金28000元、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支付押金32000元,共计支付了押金60000元。2019年3月30日,普布XX向城东XX超市出具《收据》,载明客户名称城东XX超市、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金额为60000元、备注中载明“超市用地押金现金28000元、微信转账32000元”,收款处被告签字确认。于2019年6月被告称因为土地批不下来不让建超市,被告同意退还其押金,被告仅退还押金10000元,剩余押金50000元之间未退还。 另查明,谢XX于2020年5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主体不适格驳回了谢XX的起诉。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收据、微信转账记录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均以确认。 再查明,本院受理该案后,联系到被告普布XX,被告认可剩余的押金50000元还未退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系缔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已双方口头约定支付押金60000元,但被告并未依照约定交付场地,目前根据被告实际状况,原告要求对相关土地使用、租赁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押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剩余未返还的押金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6750元因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时双方之间并未约定利息及违约金,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普布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普布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城东XX超市返还押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城东XX超市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8.75元,减半收取计609元,由被告普布XX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巴桑德吉 法官助理次仁曲珍 书记员 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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